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民初5263号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