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196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莫邪路4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C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列两被告:**,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