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苏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155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28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凡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仲志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苏州卡尔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