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9001民初2997号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济源市。
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左某某,男,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连某某与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连某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