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广德路派出所以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6TNTR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陕(2020)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位于西咸新区××道以西、长平大街以南、广德路以东、通善大街以北绿地全球商品西北运营中心暨交易基地项目A-1仓库、A-2仓库、A-3仓库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2176920.3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绿地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陕(2020)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位于西咸新区××道以西、长平大街以南、广德路以东、通善大街以北绿地全球商品西北运营中心暨交易基地项目A-1仓库、A-2仓库、A-3仓库,保全限额为82176920.31元,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