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3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滨海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海县城富康路9号滨湖中央花园32号商铺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诉人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滨海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苏03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徐州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