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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史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1民初4948号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河南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河南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材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