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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某销售部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210号 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营者:青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92元,由原告沙坪坝区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