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689号
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482-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397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942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9337437R。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2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PP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月23日,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贝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