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304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龙天电石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752572298D。 法定代表人***。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2024)诉前调确1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243630元。因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资金账户信息,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37.2元。 2.查得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蒙(2020)乌达区不动产权第0××9号,本院已轮候查封; 2.未查得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未能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4363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304执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农行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博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