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8966号
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塬新城分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李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08173201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塬新城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
原告咸阳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北塬新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