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923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保全金额为70,774.2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