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13488号
原告: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