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9262号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月,男,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