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817号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机场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6765734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安县忠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五丰岗社区工人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CEFH00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忠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184495元并给付违约金95937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25日,共计9593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按租赁物折价赔偿共计424277.5元;三、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现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此单位,无联系方式,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红安县忠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在的居住地,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