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22民初1117号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