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1民初516号 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27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121号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首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公司)、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荆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天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648194.48元及利息(以12648194.48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博华公司对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4日石首政府与被告博天公司签订《石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成立项目公司对城东污水处理厂运营,故成立了被告博华公司。被告博天公司作为社会投资人对石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进行投资。根据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城东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费用7900万元。2019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博天公司补签了《石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PPP项目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本工程项目管网部分的分包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政府财政审计最终结算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第24条:“工程款进度:24.2工程进程款:承包人按施工进度按月向发包人提出完工进度报表,由发包人监理及业主核验实物工程量后30日内按进度款70%支付,第24.5条工程竣工验收环保(若有)完成并向业主交接后,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整个系统联动试运行合格并提交满足要求的工程资料,结算资料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24.6政府最终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结算金额的95%”。本工程项目2019年3月22日就完工,2020年7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造成原告资金的积压,下游单位农民工多次XX、起诉。本工程项目原告2019年3月22日、2019年10月30日早已完工,工程送审金额为58594253.49元,跟踪审计金额为51054665.41元;尔后,因工程的需要,2019年8月19日原告对第二标段74-162#进行施工,2019年10月30日完工,工程送审金额为6669284元,跟踪审计金为4346935.48元;上述两项完工后,原告立即将竣工资料交被告送审,2020年7月29日本管道工程竣工,工程总送审金额为65263537.49元,经被告博华公司委托审计部门审计金额为55411600.89元,并经二被告及政府监督部门确认,但至今仍未完成财政审计。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博华公司仅支付31681086.23元。原告在承担社会责任和压力的同时与被告多次友好协商沟通,现如今下游单位承担垫资风险已至极限,对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博华公司投产2年,经原告多次催函,二被告至今仍未将送审资料交财政审计,并以合同的约定不满足给付的条件,拒付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具状起诉。 被告博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2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破申134号民事裁定:“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石首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博天公司的重整申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