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5DMOT。
法定代表人:沈志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3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380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公告悬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管德志
审判员 杨乐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