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亨通表面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903号
原告:山东亨通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孟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山东亨通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并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亨通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