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3民初55号
原告:承德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宝鼎花园一期17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7KT9A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尚印,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滦河发电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东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806511993W。
负责人:**,经理。
原告承德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印、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滦河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未及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承德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