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227号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蒙海物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玉清,经理。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5424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姜 珊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227号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蒙海物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傅玉清,经理。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5424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