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5民初74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文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442637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同年12月24日,原告***以***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