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1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新城双创中心B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44750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4月2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本院对相关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自案件审理阶段就已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之前已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50500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