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2民初20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