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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5民初561号 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