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坑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099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593671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为1897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