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386号
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原林用机场)。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4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瑞金市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