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4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9367123B,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4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武平县(现住武平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纠纷已协商解决,并据此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