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3民初783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163号,现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留芳路盛世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