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122民初1220号
申请人:虹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983186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佳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街道鹰城广场***巷中段新华区民政局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虹峰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佳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虹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虹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