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10003号
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工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街沁源房地产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795.00元,由原告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