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9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062489.89元,负担执行费72712.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6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9062489.89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利峰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