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4069号
原告: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
被告:黄骅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与被告黄骅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13元,由黄骅市某某工模具厂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