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931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7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8435939C。
法定代表人:张长灿,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两被申请人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物。申请人***购买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41140441202230××××)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福建五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