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541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与澥河路交叉口往西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濉溪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S202省道南侧天成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