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5民初3542号
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辛店街道后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94063K。
法定代表人:苏胜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住所地。住所地:东安镇东二路**会信用代码:1237050066351298XY。
法定代表人:刘学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军,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职工,现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奇,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职工,现住东营市。
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用代码:91370503768746395D。
法定代表人:高吉林,总经理。
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军、范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995847.10元,以及利息暂主张79269.45元(暂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4.75%计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上共计1075116.50元;2、确认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不享有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3、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原告以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胜利第八中学运动场基础及周边改造项目发包给了原告施工。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又签订《承包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与第三人的施工合同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均约定工程名称为胜利第八中学运动场基础及周边改造项目,合同价款3764399.11元,工程质量为合格,并对工期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约完成施工。2018年9月4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2019年10月份,该工程经造价单位审计确定工程价款为3354486.56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造价单位在该《竣工结算审核书》上签章确认。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被告仍欠付该项目工程款本金995847.1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在欠付该项目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因第三人未实际施工,对本案诉争工程款不享有债权,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辩称:1、原告既不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其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无权向我校提出任何诉讼请求。2017年12月7日,我校与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第三人,涉案工程的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保修和工程款的收取等事宜都是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的,原告对该工程没有投入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工,该工程与原告无关,所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向答辩人提出任何诉讼请求。2、原告诉称的内容不实。原告诉称:2018年5月3日,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又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约完成施工,第三人未实际施工。但我校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2月7日,本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18年4月10日,所以,原告所诉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3、原告起诉的我校欠付第三人的剩余工程款本金数额不正确,且剩余的工程款已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全部冻结。本案的工程价款审定为3354486.56元,我校已将市政府财政拨付的本案工程款2458639.46元按约定全部支付给了第三人,因第三人的债务纠纷,河口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第三人在我校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冻结数额为151万元),并有10万元的工程款已被河口区人民法划拨,剩余的工程款895847.10元在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解冻之前,我校已无权再向任何人支付。4、原告诉我校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不符合我校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
根据我校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结算完成后,待2018年市财政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审定结算值的97%,其余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质量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保修金(不含利息)。至今,市财政资金仍没有到位,保修期的质量也没有完成验收,所以原告无权要求我校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任何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7日,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与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将其所有的运动场基础及周边改造项目发包给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8年5月16日,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揽的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运动场基础及周边改造项目承包给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8年9月4日,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验收。2019年10月31日,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审核报告确定结算金额为3354486.56元,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和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均在该审核书上盖章确认。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已支付了工程款2458639.46元(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划拨的100000元),余款895847.10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包合同》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新联谊结审字(2019)第1621号《胜利第八中学运动基础及周边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一份、拨款明细表一份、付款凭证四份、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当庭提交的付款凭证一份和法院裁定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与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和付款凭证四份,能够证实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在欠付第三人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5847.1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世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