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民初328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5504137315。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辉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RYYC66
申请人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辉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冀0408民初3287号民事裁定,查封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辉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津辉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