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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08民初2085号 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5504137315。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东侧、永洋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住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欠款4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至**之日的利息1000元,共计4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40000元,并以欠条为证据,按照欠条规定时间应于2020年10月1日还清,至今日仍未偿还,还包含利息1000元,共计应偿还41000元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0元整,并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还款日期2020年10月1日。身份证:1304291990××××××××经手人***2020年7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欠条及原告方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未及时给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1000元,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可要求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交付,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