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西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外联主管。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40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本案执行费用506.1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本院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干警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