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611号
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20元,减半收取计16010元,由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