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3民初1421号
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