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特84号 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南公司申请: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2022)锡仲裁字第017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中南公司先后承接了**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与兴昌路北延工程,并与市政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市政公司,合同中对付款条件有明确约定。在本案仲裁前,市政公司共开具了210万元的发票(**路项目80万元、兴昌路项目130万元),中南公司已支付了140万元(**路项目60万元、兴昌路项目80万元),履行了支付义务,其他工程款未到付款节点。但***却认为,中南公司以市政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不成立,市政公司有义务开具发票,但并非必须在付款之前,该仲裁认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10条相违背,仲裁结果明显不公正,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市政公司称:中南公司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仅是针对其认为的事实部分的不同理解,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依照涉案裁决书记载,***对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予以了确认,中南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未到付款节点的事实在仲裁中也进行了**并举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南公司以裁决结果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为申请撤销裁决的事由,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已在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听取了中南公司的相关意见,故中南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事实上是对仲裁案件实体认定不服,依法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