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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大学;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5民初6654号 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大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125.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江苏某某系统有限公司退还25,100.1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