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72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女,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0314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219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