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4094号
原告武汉鼎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鼎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鼎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鼎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武汉鼎盛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