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1620号
原告南京和诚伟业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现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京和诚伟业自动控制有限公司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诚伟业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诚伟业自动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南京和诚伟业自动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如歌
书记员 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