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西宁路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3176号 申请执行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路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7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1724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