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237号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484360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60543054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太平洋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在在作为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