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911号 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以南滨河西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484360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