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财保3号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36万元的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葵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